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2月23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五目至第十目之查核,查核人員及專家之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向被查核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