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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1日)
第 22 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九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