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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7日)
第 20 條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