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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1 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以第三條、第五條之文件、資料、報告,及前條審查、書面或諮詢意見為審議基礎;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相關醫師對受害人進行複檢,並得指派專人對受害人、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訪查或蒐集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