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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4 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障礙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障礙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障礙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第一項障礙等級,其鑑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