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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5 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嚴重疾病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付受害人於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或延長住院期間,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其因病情需要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給付。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嚴重疾病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依前項規定酌予給付。

前二項嚴重疾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給付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