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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收受申請後,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蒐集資料,製作報告,併同第三條之文件、資料,送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