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前項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