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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25日)
第 11 條
申請人不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前條規定,就申請案所為之決定,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救濟:
一、收受複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申復經駁回,申請人不服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二、收受複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已依前項第二款提起訴願,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復,或同時申請者,其申復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