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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25日)
第 14 條
第二條第三款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產品之安全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進行。
二、前款評估方法之毒性測試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前項第二款毒性測試資料:
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
二、產品或其原料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出之學術文獻報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