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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25日)
第 24 條
第三條第三款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其規格成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二、鑑定報告,應包括規格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三、檢驗方法,應為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