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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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102年12月05日)
第 10 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
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