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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9 條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