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十 章 食品安全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4 條
製造業者應依健康食品特性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確認生產現場之操作與流程圖相符,運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從事生產製造,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性。

依前項原理所建構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危害分析。
二、決定重要管制點。
三、建立管制界限。
四、建立監測重要管制點之系統。
五、執行矯正措施。
六、確認危害分析管制點執行之有效性。
七、建立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第 4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

第 46 條
製造業者應依前條執行所獲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及建立管制界限,並執行驗證。

加工流程圖,應標記前項決定之重要管制點。

第 47 條
執行重要管制點之監測,應訂定監測項目與方法及監測頻率,並指派專人為之。

第 48 條
製造業者應對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系統性偏差時之矯正措施。

前項矯正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偏差原因之去除或改正。
二、健康食品因偏差致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執行之回收、處理及銷毀程序。

第一項系統性偏差,製造業者於必要時,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