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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十四 章 稽核、矯正及預防 ( 112年12月04日)
第 57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內部稽核標準作業程序,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並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
二、稽核基準、範圍、頻率及方法。
三、前次稽核結果之處理。
四、由具有稽核能力之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執行,作成稽核報告,陳報管理階層。
五、管理階層就稽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提出相關改善措施,矯正不符合規定事項及其發生原因。
六、稽核人員就受矯正者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

第 58 條
製造業者應就本標準所定各項作業程序,建立異常矯正及再發防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