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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12年12月04日)
第 6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圖示其組織架構,並訂定各部門之工作內容。

第 7 條
製造業者之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訂定各該主管之權責。
二、獨立設立品質管制部門,並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一般品質及衛生之檢驗分析;必要時,其主管得暫時停止生產或出貨。
三、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與品質管制部門主管,不得相互兼任。
四、由負責人指定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衛生管理組織,負責規劃、審查、督導、考核有關衛生管理之事項。

第 8 條
前條人員之條件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部門主管:
(一)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食品製造相關之訓練。
(二)生產製造、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或安全管理部門主管,除前目規定外,並應具備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具備四年以上食品製造經驗。
二、食品檢驗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前目以外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執行檢驗業務前,接受相關設備操作、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之訓練,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依法檢定合格之食品檢驗分析技術士。
三、衛生管理人員: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所定資格。

第 9 條
食品從業人員,其工作內容與食品直接接觸,且有關健康食品衛生安全者,應接受製造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製造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擔任。

前項教育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人員,應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在職人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二、製造業者應評估接受教育訓練之有效性。
三、製造業者應就教育訓練之參與人員、時間、地點、課程師資、內容與時數,及有效性評估之方式與結果,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