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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四 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 112年12月04日)
第 10 條
廠房之空間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規劃適當之動線。
二、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措施。
三、應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四、食品作業場所之設備相互間或設備與牆壁間,應有適當之通道,避免衣物或身體接觸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食品接觸面。

前項空間及配置,應製成平面圖。

第 11 條
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並維持其平滑無裂縫。
二、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
三、樓板及天花板:應使用易清理及防止灰塵積蓄之材料與構造。
四、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採用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之堅固材質,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五、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六、照明設施: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照度應達一百勒克斯(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達二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設備。
七、通風:廠房建築物應維持良好通風,必要時裝設風扇、抽風機或其他換氣設備;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應設置空調設備。
八、廠房建築物:應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整潔,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第 12 條
倉庫及冷凍與冷藏之貯存、運輸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造,並依其作業性質或清潔程度,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且有足夠供搬運之空間及良好通風。
二、應設置溫度計;必要時,設置濕度計。
三、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數值顯示器,並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第 13 條
更衣室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二、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衣櫃與鞋櫃。
三、應備妥足供食品從業人員穿戴工作所需之衣服、帽或髮網、鞋、手套、口罩及相關物品。

第 14 條
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
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第 15 條
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第 16 條
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口不得面向食品作業場所。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並備有洗手設施及垃圾桶。
三、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或相類文義之用語。

第 17 條
供水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之水量。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應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三、非使用自來水者,其淨水或消毒設施經處理後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蓄水池(塔、槽)應使用不污染水質之水密性材料及構造,並有防護污染之措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五、飲用水及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並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出水口。

第 18 條
洗手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應以易洗、不納垢、不透水材料構築;其使用方式之設計,應避免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適量設置於適當地點。
二、洗手設施之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病媒侵入及臭味產生之裝置。
三、應設置流動水源、清潔劑,及擦手紙巾或其他乾手設備;必要時,設置消毒設備。
四、應於明顯之位置標示簡易洗手步驟及方法。

第 19 條
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質危害食品之設計及構造,並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與食品之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且易排水及保持乾燥。
二、處理食品及可能接觸食品者,應採用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