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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五 章 衛生管理 ( 112年12月04日)
第 20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二、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三、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
四、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五、病媒防治、清潔及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
六、廢棄物衛生管理。

第 21 條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及排水系統之通暢,避免有異味。
二、空地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三、禁止堆積不必要之器材、物品,並定期修剪草木及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四、除警戒用犬外,禁止餵食、飼養禽、畜或其他動物。

第 22 條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內各項設施保持清潔,並適時維修、保養,且不得有長黴、剝落、積塵、納垢、結露、地面損壞、積水或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之情形。
二、食品作業場所、倉庫、更衣室、檢驗場所、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廁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保持清潔;必要時,應予消毒,避免有異味。
三、作業中產生之水蒸氣,排放於廠外。
四、燈具、配管保持清潔,並定期清掃或清洗。
五、冷凍與冷藏之貯存及運輸設備,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六、蓄水池(塔、槽)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第 23 條
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洗及消毒;清洗消毒作業時,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接觸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盛)裝材料。
二、防止已清洗及消毒過之設備及器具再受污染,並保持適用狀態。
三、使用前,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清洗乾淨,並避免再受污染。

第 24 條
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用人員時,經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主動辦理至少一次健康檢查。
二、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主動告知現場主管,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三、於食品作業場所內,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及戴口罩;其個人衣物,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四、於食品作業場所工作之人員,其手部應保持清潔,不得蓄留長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並不得使肌膚上之化粧品、藥品及其他物品污染健康食品;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如廁、吐痰、擤鼻涕及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應立即洗淨再工作。
五、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六、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或穿戴已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

非食品從業人員,出入食品作業場所時,應予適當管制;進入時,應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要求。

第 25 條
病媒防治、清潔與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病媒防治用藥,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且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二、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三、食品作業場所內,除食品製造或維護衛生必要使用之化學物質或藥劑外,不得存放其他化學物質或藥劑。
四、清潔、清洗及消毒用具或機具,置放於專用場所並妥善保管。

第 26 條
廢棄物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
二、放置廢棄物場所,不得有異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清除及處理廢棄物。
三、依廢棄物特性分類集存處理;易腐敗者,先裝入密蓋(封)容器內,並於清除廢棄物後,清潔容器。
四、反覆使用盛裝廢棄物之容器及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於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五、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過期回收健康食品或其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廢棄物,應分別設置專用貯存設備。

第 27 條
製造業者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第二十條所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