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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六 章 研究開發 ( 112年12月04日)
第 28 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第 29 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配方具有安定性。
三、量產製程所製造之健康食品,符合設定之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