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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七 章 製程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0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製程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材料管制。
二、生產管制。

第 31 條
原材料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驗收不合格之原材料,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避免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遭受污染;溫度、溼度有管制必要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四、原材料,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並於外包裝或置放處,載明名稱、日期或其他可供辨識及追溯之資訊;於分裝或拆除外箱後,亦同。
五、生鮮或其他易變質腐敗之食品原料,依生產計畫所需予以採購、處理或加工。
六、食品添加物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足資區別之專區,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且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專冊或專檔登載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及進貨、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第 32 條
生產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規劃生產製程。
二、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操作、使用、維護及檢查設備、器具及容器。
三、編制每批生產批號,並作成紀錄。
四、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於製程中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五、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健康食品製造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六、用於乾燥製程中所使用設備之空氣,應經適當之清淨及過濾。
七、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因素致延滯生產時,對已調理或調配完成之半成品,及時採取防止其劣化、變質之應變措施;於恢復生產時,對該時段完成之半成品及成品,應予評估或檢驗;經評估或檢驗後,發現已劣化或變質者,不得繼續製造或出貨。
八、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予以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予明顯標示及適當處理。
九、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
十、有防止金屬或其他異物混入食品及其他交叉污染之措施。

第 33 條
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禁止再予使用;得回收使用者,應於清潔後,以適當方式消毒或殺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