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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八 章 倉儲及運輸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4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倉儲及運輸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倉儲管制。
二、運輸管制。

第 35 條
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品應予分類,分別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使其距離牆壁、地面至少五公分。
二、倉儲作業,依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
三、倉儲作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貯存設備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倉儲過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定期檢查貯存物之性狀及有效日期,必要時得予檢驗,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其有異狀者,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作成紀錄。
七、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第 36 條
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健康食品堆疊時,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二、儘速完成收貨、裝貨、理貨及卸貨,避免發生運輸設備廂體及容器或健康食品之溫度劇烈變動。
三、運輸過程,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運輸設備之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前,運輸設備之廂體或容器應確保維持有效保溫狀態;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且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備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
七、運輸過程中,健康食品應設置遮蔽、覆蓋或其他適當之管理措施。
八、同時載運可能污染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其他物品者,應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同時載運。

第 37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材料品質管制。
二、生產品質管制。
三、成品品質管制。
四、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
五、不合格品之管制。
六、退貨品之管制。

第 38 條
原材料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品質規格、檢驗項目、驗收標準、抽樣計畫、檢驗方法或其他管制規定,確實執行。
二、定期向供應商索取檢驗報告;更換供應商或改變規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