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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 102年10月24日)
第 3 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