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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 109年12月01日)
第 3 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