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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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年07月24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對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得予查核。
前項之查核,包括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服務措施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