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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年07月24日)
第 17 條
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及人員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