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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2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