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2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之保險對象,其保險費應由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