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30 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