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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40 條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