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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 111年12月19日)
第 6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分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