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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12月19日)
第 68 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