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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9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公職人員。

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