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9 條
爭議案件之審議,得指定委員先行初審,作成初審意見後,提會議決之;涉及專業技術或係大量發生者,其初審並得委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家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