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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17-1 條
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之新藥,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其支付價格:
一、參考市場交易價。
二、參考成本計算法。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
三、參考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該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具臨床價值之範圍,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