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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19 條
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
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Anatomical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ATC classification) 為篩選基礎。
二、原則上以同藥理作用或同治療類別之藥品為選取對象。
三、若有執行臨床對照試驗(head-to-head comparison) 之藥品,列為重要參考。
四、新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認屬第 2A 類新藥者:
(一)依選取參考品之同成分規格之原開發廠藥品為核算基準。
(二)核價參考品以最近五年收載之療效類似藥品為主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