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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40 條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元且小於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