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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第 二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52 條
無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經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時,參考下列因素核算支付點數:
一、新研發品項之功能、效用、效果。
二、功能相近之既有特殊材料支付點數。
三、其他國家之市場及保險支付價格。
四、於保險醫療上之經濟效益分析。
五、預估之全年使用量(自開始販售起算之第一年至第三年)。
六、前述點數生效後,保險人得視實際市場銷售量再評估其支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