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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第 二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53-1 條
核算支付點數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付點數小於一百點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支付點數大於或等於一百點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