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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第 三 章 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調整 ( 112年08月23日)
第 60 條
廠商及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配合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部分,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內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部分,以其所申報同類品項(特材代碼前五碼)之五折價格支付,並追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