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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12年03月23日)
第 10 條
前條藥商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者:
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
二、僅申報部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
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