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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二 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12年03月23日)
第 13 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藥品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第一大類:
(二)第二大類藥品如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專利期滿者,歸於第三大類︰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品項。
二、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之品項,歸為同分組。
三、調整時程:
(一)第二大類藥品:每一品項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並依下列時程辦理:
(二)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且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值時,其新支付價格,自次一年度第二季第一個月之一日生效。
四、新藥暫予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內,且自列入生效日起,至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之末日止,其期間在二年以內,且同分組藥品無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者,該新藥之藥價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