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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二 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12年03月23日)
第 16 條
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
一、未滿五元者,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五十元以上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