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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支付價格之調整方式 ( 112年03月23日)
第 22 條
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其當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預先設定之目標值時,於次年度以超出目標值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

前項核付金額,指當年度前三季藥費核付金額,加上以前三季核付金額推算之第四季核付金額。

當年度實際核付金額超過前項推算金額者,應將超出之金額併入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計算;未達推算金額者,於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