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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12年03月23日)
第 7 條
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機動性調查):
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同分組品項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品項。

前項機動性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率家數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查採購資料,進行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品項之同分組品項,併同調查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