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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12年03月23日)
第 9 條
藥商未申報或經確認屬不實申報之品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品項,無同成分、同劑型產品可供替代,致影響民眾用藥權益者:以該品項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百分之八十調整,且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格百分之八十。
二、前款以外之未申報品項: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
三、不實申報品項有同成分、同劑型其他產品可供替代者:
(一)不實申報不影響藥價調整結果者:調降支付價格,以同分組品項最低支付價百分之八十調整,且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格百分之八十。
(二)不實申報致影響藥價調整結果者:
四、前三款藥品之生效日,自保險人同意日起,次二季之一日生效;屬同一藥品許可證之錠劑及膠囊劑品項,併同辦理。
五、因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而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或調降支付價格之品項,自生效日起一年後,同一許可證藥品得依藥物支付標準規定,重新向保險人建議收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