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癌症防治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建立完整之區域癌症篩檢及治療服務網,並得視需要獎助設立癌症防治中心及獎助醫療機構辦理癌症防治有關服務措施。

癌症防治中心應依據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廣癌症宣導教育及癌症篩檢。
二、參照癌症診斷治療指引診治癌症病人。
三、提供癌症病人治療後續計畫。
四、整合可平緩病人與家屬心靈之安寧療護服務。
五、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
六、建立轉介服務網路。
七、癌症防治相關醫療人員之訓練。
八、實施癌症診療品質保證計畫。
九、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動社區癌症防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