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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4 條
業者申報資料,於附表所定項目,有不適用或無法填寫時,應說明其理由或提出相關事證。

申報資料,應以電子資料、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