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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108年10月24日)
第 7 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醫療機構訂定之醫療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事照護服務需要之轉介機制。
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
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
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