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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表 ( 108年02月01日)
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為之。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