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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表 ( 108年02月01日)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